当我们谈到梦与精神疾病的关系时,我们可以指三种不同的事情:1、病因学的与临床学的关系,如梦表现或引起一种精神病态,或梦后留下精神病状态;2、在精神疾病情况下,梦生活相应发生了变化;3、梦与精神病之间的内在联系,表明二者本质上有类似之处。——“第一章 有关梦的问题的科学文献”
梦确实是有意义的,远不是如一些权威们所说的那样,是大脑的部分活动的表现。当释梦工作完成之时,我们就会知道梦是欲望的满足。——“第二章 释梦的方法”
我们可以由此假设,每个人的梦由于两种精神力量(或可描述为倾向或系统)的作用而各有其不同的形式。其中一种力量构成欲望,用梦表现出来;另一种力量则对梦中欲望行使稽查作用,迫使欲望不得不以化装形式表现出来。
就每一个梦都起源于第一种动因而言,它们都是表示欲望的梦,第二种动因对于梦的关系是一种防御的而不是创造的关系。
我可以拟出下面的公式以表明梦的性质而使我们的一切疑窦趋于消失:梦是一个(受压制的或被压抑的)欲望的(伪装的)满足。——“第四章 梦的化装”
梦的来源可有以下几种:
(1)一个新近的而且有重要精神意义的经验在梦里直接呈现;
(2)几个新近而有意义的经验在梦中联合而成为一个单独的整体;
(3)一个或几个新近而有意义的经验以一个同时发生的但无关紧要的内容在梦中表现出来;
(4)一个内部而有意义的经验(如一个记忆或一串思想)在梦中总是以一个新近但又无关紧要的印象表现出来。
童年的情景通常确实只以隐喻表现在显梦之中,只有经过对梦的解释才能辨认出来。记录下来的这一类梦例也很难使人信服,因为已经发生的这些童年经验一般都缺乏其他旁证:如果追溯到很早的童年,它们的记忆已经依稀难辨了。
关于梦的记忆的三个特征中,第一是梦内容多半为不重要的材料。这已由追溯到梦的化装而获得满意的解释。我们还能证实其他两个特征的存在,即梦强调最近的和幼儿的材料。
梦不仅可以包含好几个愿望的同时满足;而且梦的意义或愿望满足可以彼此连续重叠起来,其最后可追溯到童年早期的一个欲望满足。然后又将再次提出这一问题:如果把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成是“一定的”而不是“往往的”是不是更为正确。
在梦中表现得到满足的欲望,往往不是目前的欲望,它们也可以是过去被抛弃的受掩蔽的或遭压抑的欲望,只须看到它们重现于梦中,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它们的继续存在。
所有的梦都是完全利己主义的:所有的梦中都可发现所爱的自我,即使它可能是被伪装了的。梦中满足了的欲望毫无例外的都是自我的欲望,如果一个梦似乎是为利他主义的兴趣所引起,那也不过是受了表面蒙蔽所致。——“第五章 梦的材料与来源”
我们梦中表现的隐意和显意就像同一题材的两种不同的译文。更确切的说,显梦好似隐意的另一种表达文本,我们的任务就在于将原本和译本加以比较以求发现其符号和句法规则,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些符号和规则,梦的隐意就不难理解了。……梦就是这样一种画迷。我们有些释梦的前辈却错把画迷看成了美术作品,自然就认为它们是没有意义和毫无价值的了。——“第六章 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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