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谕巢贼书》 正德十二年五月 本院巡抚是方,专以弭盗安民为职。莅任之始,即闻尔等积年流劫乡村,杀害良善,民之被害来告者,月无虚日。本欲即调大兵剿除尔等,随往福建督征漳寇,意待回军之日剿荡巢穴。
后因漳寇即平,纪验斩获功次七千六百有余,审知当时倡恶之贼不过四五十人,党恶之徒不过四千余众,其余多系一时被胁,不觉惨然兴哀。因念尔等巢穴之内,亦岂无胁从之人。况闻尔等亦多大家子弟,其间固有识达事势,颇知义理者。自吾至此,未尝遣一人抚谕尔等,岂可遽尔兴师剪灭;是亦近于不教而杀,异日吾终有憾于心。
故今特遣人告谕尔等,勿自谓兵力之强,更有兵力强者,勿自谓巢穴之险,更有巢穴险者,今皆悉已诛灭无存。尔等岂不闻见? 夫人情之所共耻者,莫过于身被为盗贼之名;人心之所共愤者,莫甚于身遭劫掠之苦。今使有人骂尔等为盗,尔必怫然而怒。尔等岂可心恶其名而身蹈其实?又使有人焚尔室庐,劫尔财货,掠尔妻女,尔必怀恨切骨,宁死必报。尔等以是加人,人其有不怨者乎?
人同此心,尔宁独不知;乃必欲为此,其间想亦有不得已者,或是为官府所迫,或是为大户所侵,一时错起念头,误入其中,后遂不敢出。此等苦情,亦甚可悯。然亦皆由尔等悔悟不切。尔等当初去后贼时,乃是生人寻死路,尚且要去便去;今欲改行从善,乃是死人求生路,乃反不敢,何也?若尔等肯如当初去从贼时,拚死出来,求要改行从善,我官府岂有必要杀汝之理?尔等久习恶毒,忍于杀人,心多猜疑。岂知我上人之心,无故杀一鸡犬,尚且不忍;况于人命关天,若轻易杀之,冥冥之中,断有还报,殃祸及于子孙,何苦而必欲为此。
我每为尔等思念及此,辄至于终夜不能安寝,亦无非欲为尔等寻一生路。惟是尔等冥顽不化,然后不得已而兴兵,此则非我杀之,乃天杀之也。今谓我全无杀尔之心,亦是诳尔;若谓我必欲杀尔,又非吾之本心。尔等今虽从恶,其始同是朝廷赤子;譬如一父母同生十子,八人为善,二人背逆,要害八人;父母之心须除去二人,然后八人得以安生;均之为子,父母之心何故必欲偏杀二子,不得已也;吾于尔等,亦正如此。
若此二子者一旦悔恶迁善,号泣投诚,为父母者亦必哀悯而收之。何者?不忍杀其子者,乃父母之本心也;今得遂其本心,何喜何幸如之;吾于尔等,亦正如此。 闻尔等辛苦为贼,所得苦亦不多,其间尚有衣食不充者。何不以尔为贼之勤苦精力,而用之于耕农,运之于商贾,可以坐致饶富而安享逸乐,放心纵意,游观城市之中,优游田野之内。岂如今日,担惊受怕,出则畏官避仇,入则防诛惧剿,潜形遁迹,忧苦终身;卒之身灭家破,妻子戮辱,亦有何好?
尔等好自思量,若能听吾言改行从善,吾即视尔为良民,抚尔如赤子,更不追咎尔等既往之罪。如叶芳、梅南春、王受、谢钺辈,吾今只与良民一概看待,尔等岂不闻知?尔等若习性已成,难更改动,亦由尔等任意为之;吾南调两广之狼达,西调湖、湘之土兵,亲率大军围尔巢穴,一年不尽至于两年,两年不尽至于三年。
尔之财力有限,吾之兵粮无穷,纵尔等皆为有翼之虎,谅亦不能逃于天地之外。 呜呼!吾岂好杀尔等哉?尔等苦必欲害吾良民,使吾民寒无衣,饥无食,居无庐,耕无牛,父母死亡,妻子离散;吾欲使吾民避尔,则田业被尔等所侵夺,已无可避之地;欲使吾民贿尔,则家资为尔等所掳掠,已无可贿之财;就使尔等今为我谋,亦必须尽杀尔等而后可。
吾今特遣人抚谕尔等,赐尔等牛酒银两布匹,与尔妻子,其余人多不能通及,各与晓谕一道。尔等好自为谋,吾言已无不尽,吾心已无不尽。如此而尔等不听,非我负尔,乃尔负我,我则可以无憾矣。呜呼!民吾同胞,尔等皆吾赤子,吾终不能抚恤尔等而至于杀尔,痛哉痛哉!兴言至此,不觉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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